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关于做好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通知》(沪经信企〔2021〕169号)和《黄浦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府办发〔2021〕48号)等文件精神,紧紧围绕黄浦区“3+3+X”重点产业,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现结合黄浦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黄浦区商务委员会
2022年9月5日
一、扶持对象
1、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填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运行监测,首次被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注册纳税在本区,按时填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运行监测,首次被认定或复核通过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注册纳税在本区,为黄浦区中小企业服务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4、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注册纳税在本区,参与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新认定或复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为黄浦区中小企业服务的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二、支持标准
1、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对新认定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2)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获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3)本实施意见出台后,通过复核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对新认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获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3)本实施意见出台后,通过复核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1)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对新认定或复核通过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结合为黄浦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情况,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获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结合为黄浦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情况,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4、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1)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对参与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绩效第三方评估,新认定或复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结合为黄浦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情况,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对已获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结合为黄浦区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作情况,经区商务委组织联合评审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梯度培育服务
(1)对优质中小企业实施梯度培育。支持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重点培育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首次被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经审核可按照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资助标准给予差额奖励。
(2)围绕“专、精、特、新”,聚焦黄浦区“3+3+X”重点产业,挖掘一批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明显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培育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引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的革新,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生产、服务和协作能力,以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占据优势;支持企业不断自我创新,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发展特征,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勇攀技术高峰,成为产业链上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一环。
(3)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专员机制的优势,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大中小企业服务专员的配备范围,从企业诉求处理、宣传惠企政策、助企资源对接、保障企业权益等方面,“点对点”为中小企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帮扶力度,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三、项目申报、审核、公示与资金拨付
1、每年由区商务委根据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和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商务委。
3、区商务委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邀请和组织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区内相关单位召开联合评审会,依据国家、上海市、黄浦区的产业政策、初审结果及现场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当年度支持名单。
4、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5、公示通过后,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经区商务委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按就高原则予以支持,如与区内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扶持。
2、建立信用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的企业,将纳入企业失信记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本实施意见不予奖励。
3、本实施意见由黄浦区商务委员会(黄浦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5、本实施意见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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