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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来了!
发布时间:2020-06-20 09:56:42 浏览次数:794次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
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加计扣除条件:

A:(1)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2)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
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
生情况归集表。

 

具体实施:

A: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也就是说,按照研究费用是否资本化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75%。高新企业都可以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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