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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金山区专利费用资助、知识产权标准化和保护等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20 10:13:52 浏览次数:1039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金府发〔2016〕6号《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及金科〔2016〕15号《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要求,2017年度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知识产权)共涉及 “专利费用资助”、“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三类,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报

(一)申报条件

1.在金山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具有金山区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为金山区)的个人;

2.资助申请人若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则居住证有效期须一年以上;

3.资助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4.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本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时第一申请人地址属于本区;

5.同一专利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仅能就其中一项专利费用开展资助:

(1)就同一技术方案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

(2)就同一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请多项发明专利的。

6.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其中,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5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5个分别进行实审的国家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二) 申报材料

1.国内专利费用资助需提交的资料:

(1)《金山区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金山区国内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清单》;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授权费相关收据(复印件);

(4)发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缴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实用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复印件);

(6)单位申请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 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缴费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必须有国家局的章。

2.国(境)外专利费用资助需提交的资料:

(1)《金山区国(境)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

(2)《金山区国(境)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清单》;

(3)在国内完成的发明,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4)国外专利审查机构或国内代理机构开具的相关费用的收据或发票以及费用清单(复印件和中文译文);

(5)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中文译文);

(6)单位申请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 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三)申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1.申报流程:

金山区科技创业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每年五月、十月底后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直接拨付。具体流程如下:

(1)网上申报:登录金山区科技资源管理平台(http://xmsb.jskw.gov.cn),注册登录后进行网上申报;

(2)纸质资料递交:通过系统审核,项目状态为“已完成”后,在线打印资助申请表(带水印)和资助申请清单(带水印和二维码),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到受理窗口。
2.时限要求:

(1)国内专利资助申请期限为6个月: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从申请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国内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授权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费资助,从授权费缴费日开始计算。

(2)国外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2个月,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注:以上项目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二、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并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

(二)申报材料

1.《金山区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金山区科技创业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此类项目,每年五月、十月底后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企业在获得认证证书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报受理窗口,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区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维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权益;

3.支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前期评估、诉讼、仲裁、司法鉴定及调解等法律服务费用。
(二)申报材料

1.《金山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维权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的票据(原件、复印件,涉及国外的并提供中文译文);

3.委托服务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能说明知识产权维权结果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涉及国外的并提供中文译文)

5.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及时限要求

金山区科技创业中心窗口常年受理此类项目,每年五月、十月底后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上报,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财政直接拨付。

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判决文书、调解书等维权结果证明文书的落款日期开始计算,在12个月内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一式三份报受理窗口,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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